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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百草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民初字第42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百草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三明市百草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2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徐向阳,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三明市百草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1134209-X。

法定代表人:方瑞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百草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志华附: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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