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56号原告:汤立胜,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昌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汤立胜与被告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合民三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2014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立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立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汤立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