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孙朝炼。
被告广州市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倩珉。
被告广州市尚淘宾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倩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广州市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淘宾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0××××.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