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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彬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357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彬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357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帅。

委托代理人:梁平。

被告:陈海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海彬达成庭外和解,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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