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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55541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554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礼尧,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1层3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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