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湖知初字第1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知初字第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

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