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体仿宋靖江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张某某。
被告南京吴良材眼镜店泰州高港区金港分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84号。
负责人陈桂兰。
被告南京吴良材眼睛总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孙勤国,该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吴良材眼镜店泰州高港区金港分店、南京吴良材眼睛总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