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52号原告:于效腾,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兆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宝志,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效腾诉被告苏宝志、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效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400元,由原告于效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