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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效腾与苏宝志、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52号
案件名称于效腾与苏宝志、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效腾,苏宝志,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52号原告:于效腾,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兆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宝志,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效腾诉被告苏宝志、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效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400元,由原告于效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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