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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李仙凤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余知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李仙凤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李仙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3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钱炬雷。

被告:李仙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李仙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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