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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建年、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湖知初字第131号
案件名称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建年、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范建年,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31号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志宝。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

委托代理人:郑朝建。

被告:范建年。

被告: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海。

委托代理人:李焰。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建年及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各方已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范建年及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建年及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建年及浙江米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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