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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五金机械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初字第01730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五金机械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北京市五金机械公司,北京天云祥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五金机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真,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羿,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云祥业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3号2号楼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五金机械公司、被告北京天云祥业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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