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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上海一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66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上海一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吴丽玲,上海一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6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丽玲,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信诚五金机电经营部业主。

被告上海一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玲、上海一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王枝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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