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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兴成文化用品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510号
案件名称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兴成文化用品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兴成文化用品商行;石家庄市长安区盛达文具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10号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学子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兴成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33号东方文化体育市场一层外围8号付一号。

经营者:陈凤莲。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盛达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33号南三条东方文化体育市场一层外围8号。

经营者:应武军。

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兴成文化用品商行、石家庄市长安区盛达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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