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1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仁操,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进杰,男,汉族,系西安市长安区民都便利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进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