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营审民初再字第00009号原审原告苏州慈云蚕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沈福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敬杰,男,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原审原告苏州慈云蚕丝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敬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营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该案被海城市人民法院(2010)海刑二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为“虚假驰名商标案件”,2010年12月27日,菅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营检民行再建字(2010)10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
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营民申字第23号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原审原告苏州慈云蚕丝制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敬杰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苏州慈云蚕丝制品有限公司虚假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营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告苏州慈云蚕丝制品有限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