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宏庆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熊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洋,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秀荣、江间开,均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宏庆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递交上诉状时,需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300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宏庆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