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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西维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西维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西维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维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江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潘锦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滨,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维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2月21日,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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