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桃花坞大街89号(7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有限公司仲英分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仲英大道1072号。
负责人刘秀平。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市采芝灵药房有限公司仲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