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刘瑞霞,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吴春相,经理。
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立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以宝,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刘瑞霞与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瑞霞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瑞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