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872号原告: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健安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军营街16号院7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菅晓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安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