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7号原告微软公司.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荟集,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微软公司以与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0元,减半计收人民币23,75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震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