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贵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武侯民初字第660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贵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钟贵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

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叶,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贵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贵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贵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贵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