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双海,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高皇。
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汉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佩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家福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维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小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司与被上诉人吴高皇、王汉宁、深圳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家福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