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94号原告:东莞市龙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雅堤南一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歌亮。
委托代理人:吴永斌,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天勤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广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龙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勤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东莞市龙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天勤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龙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龙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天勤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另退回原告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