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99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亚伟,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厚义,男,西安市西北商贸中心盛义美妆商铺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厚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