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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琦与宜兴市荆溪紫砂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344号
案件名称朱少琦与宜兴市荆溪紫砂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少琦,宜兴市荆溪紫砂工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朱少琦。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荆溪紫砂工艺厂。

投资人张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琦与被告宜兴市荆溪紫砂工艺厂(以下简称荆溪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少琦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溪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朱少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琦撤回对被告荆溪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两项合计55元,由原告朱少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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