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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未刑初字第0008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刘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平,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斌,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玉婷,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平及其辩护人韩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刘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未央区曹家堡村租用仓库,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购原料及工具生产假冒的“雕牌”、“立白”等品牌的洗衣粉,在西安市场销售牟利。

2013年4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前往曹家堡村被告的仓库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奥妙”、“立白”、“汰渍”、“碧浪”、“奇强”、“雕牌”等六个注册商标品牌的洗衣粉成品3845件。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六种品牌洗衣粉价值共计232716.12元。

庭审中,被告人刘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无异议,唯对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数额较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3月在本市未央区曹家堡村租用仓库,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购原料及工具生产假冒的“雕牌”、“立白”等品牌的洗衣粉销售牟利。

2013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曹家堡村被告人刘平租用的仓库内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奥妙”、“立白”、“汰渍”、“碧浪”、“奇强”、“雕牌”六个注册商标品牌的洗衣粉成品3845件。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六种品牌洗衣粉共价值人民币232716.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销货单据,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鉴定财产物品明细表、被假冒注册商标单位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被告人刘平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已注册的商品从事违法生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平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于被告人刘平的辩护人称对鉴定机关作出的价格鉴定有异议,认为鉴定数额过高,但其又提供不出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法律规定不符,故不予认可。

被告人刘平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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