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圣洲。
2013年4月1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爱芬。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圣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圣洲,辩护人薛爱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邱圣洲通过在QQ群发布香烟广告、在因特网上开设“烟网”(http://www.yanw.net)网站等方式销售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假冒注册商标香烟。
邱圣洲以QQ、电话等方式与买家谈好假烟的价格和数量后,为了便于收取销售假烟的货款,其再在淘宝网以“刘正武”的名义开设的“港信茶楼”网店内,拍下与买家谈好假烟价格相同金额的茶叶,借此由顺丰速递公司将假烟快递给买家,同时由快递员代其收货款,再由顺丰公司通过支付宝将货款打入“港信茶楼”网店的账户(lzw3375598@163.com)。
2013年9月至今,邱圣洲假烟的销售金额共计389905元。
2013年4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人民六路中天彩虹城北7C幢504室抓获被告人邱圣洲。
从邱圣洲处扣押得“刘正武”身份证一张及相关建行卡、农行卡、邮政储蓄卡各一张、对应U盾四只,41张顺丰速运快递单。
并根据邱圣洲的供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顺昌街十巷1号301室内查获硬中华39条、洪河道7条、南京九五至尊4条、软中华40条、钓鱼台12条、和天下4条、黄鹤楼一九六一1条、硬芙蓉王(蓝色)一条、软玉溪7条、硬芙蓉王11条。
2013年4月12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同日,邱圣洲退出赃款1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圣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詹某甲、詹某乙、王某、张某的陈述,支付宝账户明细查询,丁珍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暂扣物品收据,顺丰快递单,预付款票据,查询卡和账户状态和交易明细,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抓获经过,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案件材料移送函,清单,立案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委托书,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撤销立案报告表,证据复制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邱圣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薛爱芬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邱圣洲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没有对涉案香烟全部进行鉴定,不能确定全是假烟,故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
2、淘宝网上的销售金额不能等同于销售假冒香烟的金额;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系初犯。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圣洲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邱圣洲以业务类型“货到付款交易”或“货到付款”来明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款项,及支付宝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证实金额总计389905元;
被告人邱圣洲销售假烟时,明知其销售的香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有证人邱某、詹某甲、詹某乙、王某、张某的陈述,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委托书,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邱圣洲销售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邱圣洲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圣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二、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