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413号原告:王孝明。
委托代理人:余伦。
被告: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陈强。
委托代理人:王鑫。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孝明为与被告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3月3日,原告王孝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孝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1.5元,由原告王孝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