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斗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刑终字第256号
案件名称张斗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斗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25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斗杰,男,43岁(1970年10月12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德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斗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Ο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77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斗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斗杰,听取张斗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张斗杰伙同张×(另案处理)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东关临××号内,购进假冒的带有西×品牌标识的开关、插座面板,用其他通用的配件进行组装后,装入其事先购买的带有西×标识的包装盒内,盒内还附有带有西×标识的说明书,冒充西×牌产品对外进行销售。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斗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现场起获作案工具封口机两台、说明书100份、开关边框8个、假冒西×牌浴霸23个、账本一册及假冒西×牌开关、插座共12100个,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冒西×牌开关、插座共价值人民币127497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斗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李×、刘×、姬×的证言,辨认笔录,姬×于2013年4月12日乘坐的K1072次(安庆西至北京西)火车票复印件一份,西×股份公司给西×(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市赛斯博律师事务所代理西×(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北京市赛斯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的复印件,西×(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西×(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西×”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S×”商标注册、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斗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斗杰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张斗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故判决:一、被告人张斗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已起获的假冒西×牌插座、开关一万二千一百个、封口机两台、说明书一百份、假冒西×牌浴霸二十三个、开关边框八个、账本一册,均予以没收。

张斗杰的上诉理由是:涉案物品作价过高,且数量不符,原判量刑过重。

张斗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斗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不知道组装假西×产品行为是非法行为,更没有意识到是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财产数量、价值错误;

张斗杰非法经营数额不足25万元,未达到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据不足,鉴定程序、鉴定过程违法,鉴定方法单一,该鉴定意见没有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没有采取市场调查的方式方法进行,而仅仅依据被害人西×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作为结论依据。

西×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不代表市场中间价格,远远超出市场中间价格。

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斗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张斗杰的辩护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书,公证书主要内容是:张斗杰的妻子姬×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姬×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天猫”网站,搜索“西×一位、二位、三位双控开关”及“西×电视电脑插座”等,然后打印出相关的价格。

辩护人提供上述证据,欲证明网上出售的西×电子产品与西×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价格相差很大,西×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远远超出市场中间价格,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与西×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完全一致,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建议对涉案价格重新作价。

本院认为,辩护人提供的公证书仅能证明上诉人张斗杰的妻子姬×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打开电脑,下载并打印了“天猫”网站销售的西×电子产品的价格,不能证明“天猫”网站销售的西×电子产品是否是西×公司真实的产品,也未经西×(中国)有限公司认可。

故辩护人提供的此项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涉案物品的价值,此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张斗杰所提涉案物品作价过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财产价值错误,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不足25万元,未达到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据不足,鉴定程序、鉴定过程违法,鉴定方法单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北京市丰台区价格事务所依法出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客观、真实、有效,根据鉴定结论,张斗杰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故上诉人张斗杰的此节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斗杰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扣押的张斗杰涉案物品数量有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张斗杰租住处起获了张斗杰尚未销售的大量假冒西×的电子产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上均有张斗杰及侦查人员、见证人的签字,且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附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清单,故张斗杰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斗杰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斗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张斗杰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考虑张斗杰认罪态度较好,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张斗杰此节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斗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斗杰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张斗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已起获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斗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