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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国诉钱小英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0号
案件名称林仁国诉钱小英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仁国,钱小英,浙江永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0号原告林仁国。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钱小英。

被告浙江永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建永,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捍东,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仁国诉被告钱小英、浙江永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8日、2014年1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智平、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捍东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仁国撤回对被告钱小英、浙江永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林仁国负担。

审 判 长  郑军欢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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