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孙永明,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新印,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明与被告程新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孙永明,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新印,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明与被告程新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