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6号原告:深圳市杨成林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水径村石龙坑工业区三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7722-6。
委托代理人:郑志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武列,男,汉族,1971年5月4日生,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金美雅迷你衣柜厂经营者。
被告:陈佩红,女,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杨成林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武列、陈佩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杨成林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杨武列、陈佩红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毅方在本案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0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44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2202.5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