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松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满族,1956年4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15日被逮捕,2012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刚,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2012年8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王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2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律璞玉、龙云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自刚、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XX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关某某非法销售从广东省汕头市等地购进的假冒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圣方(联合)有限公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潘婷洗发水、飘柔洗发水、舒蕾洗发水、海飞丝洗发水、蒂花之秀洗发水、清扬洗发水、花香5洗发水、采乐洗发水、舒肤佳沐浴露、玉兰油沐浴露、力士沐浴露、强生沐浴露、六神沐浴露、六神花露水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于2012年起为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购进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64497.40元。
被告人王某甲为了销售牟利,于2012年起通过关某某陆续购买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0884.10元。
公安机关在王某甲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库房内查获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0918元。
经侦查,被告人关某某于2012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抓获。
上述事实,有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假冒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证人王某乙、张某某、姜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鼎泰司法鉴定所审计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王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关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王某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2年起为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王某甲销售牟利,故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关某某销售金额及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数额巨大及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幅度,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3、被告人王某甲销售金额及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幅度,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对二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卷宗扣押假冒潘婷洗发水2240瓶、2400袋、飘柔洗发水16580瓶、29200袋、海飞丝洗发水4600瓶、19200袋、蒂花之秀洗发水1560瓶、清扬洗发水8148瓶、3000袋、舒蕾洗发水936瓶、花香5洗发水500瓶、采乐洗发水900瓶、舒肤佳沐浴露800瓶、玉兰油沐浴露404瓶、力士沐浴露3100瓶、强生沐浴露4224瓶、六神沐浴露580瓶、六神花露水250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