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399-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华,系望城县雷锋镇刘正老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雷坚,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玉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