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14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市宇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原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5号楼12层18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巍。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宇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