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8771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35-3.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伟,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若凡,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伟、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