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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被告李文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97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被告李文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李文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97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

被告李文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被告李文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承担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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