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传庆,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西十一路华强玻璃市场B区“吉庆玻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传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