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6089号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美裕路735号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桂林市秀峰区解放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昶。
被告: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水湾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纬四路(金水湾国际大酒店2楼)。
法定代表人:谢一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保,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丝丝,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水湾分公司及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