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05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南光路******。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莆田市欧伦萨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路与荔城大道交叉路口三和观天下**楼**/div>法定代表人:陆珠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欧伦萨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