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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王占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王占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王占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12号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涿白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毛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南,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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