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