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知民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李国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