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南宫市人,系个体网店店主,住河北省南宫市。
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1日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红艳、代理检察员许志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贾某某、被害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伍永雄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在淘宝网注册了“欣欣购物商城”、“厨房生活电器馆88”、“腾达电器”三个网店。
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明知其购进的电磁炉、电热水壶系假冒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通过上述三个网店进行销售,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某某名牌商品价格。
客户在上述网店购买假冒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贾某某付款,被告人贾某某非法获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329.5元。
其中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欣欣购物商城”网店非法获得的销售额为人民币4921元,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厨房生活电器馆88”网店非法获得的销售额为人民币70135.5元,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5月6日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腾达电器”网店非法获得的销售额为人民币3273元。
2013年5月9日下午18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振头刑警队接到报案人举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某证言,报案书,关于商标注册证的公证书,关于假冒某某产品的鉴定书,假冒某某商品照片,通过淘宝网向贾某某购买假冒某某电磁炉流程复印件,网上交易明细,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其购进的电磁炉、电热水壶系假冒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在其注册的网店中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