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代理人:朱杭生。
被告:龚国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龚国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志军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代理人:朱杭生。
被告:龚国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龚国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志军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