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1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强辉。
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李飞虎。
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诉字(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强辉、李飞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通恒、被告人候强辉、李飞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起,被告人候强辉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南宁市邕武路广西水牛研究所内南宁某腻子粉厂的一间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
2013年10月11日,候强辉应他人订购,从被告人李飞虎处购买原料、空桶等材料,李飞虎明知候强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产品,仍然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西津小学附近的仓库内生产加工半成品涂料,并从网上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棵树牌、立邦牌涂料空桶,之后将原料和空桶接到候强辉的生产窝点,与候强辉雇佣的工人一起罐装生产。
2013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对该生产窝点进行搜查时,当场扣押到三棵树牌涂料340桶,立邦牌涂料44桶及原料、空桶一批。
经生产厂家鉴定,以上涂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上述涂料价值共计179920元。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候强辉、李飞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候强辉、李飞虎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候强辉接到他人以100元/桶的价格向其订购假冒的三棵树牌、立邦牌涂料后,即联系被告人李飞虎购买涂料原料、空桶等材料。
李飞虎明知候强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产品,即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的仓库内生产加工半成品涂料,并从网上订购假冒三棵树牌、立邦牌商标的涂料空桶。
之后,李飞虎将半成品涂料和空桶运到候强辉租借的南宁市邕武路广西水牛研究所内的南宁某腻子粉厂的仓库进行罐装成品。
2013年10月15日,候强辉、李飞虎及受雇请的何某、刘某在罐装生产成品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扣押了三棵树牌涂料340桶、立邦牌涂料44桶及原料、空桶一批。
经三棵树公司、立邦公司鉴定,以上涂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证实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到三棵树公司举报后,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候强辉、李飞虎归案的过程,二被告人无自首、立功情节。
3、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个人身份情况,二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4、证人未某(三棵树公司维权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三棵树牌涂料。
该公司例行对广西进行巡查时,发现南宁市西乡塘区、兴宁区有生产点,假冒三棵树牌涂料。
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李飞虎开了一个南宁市欣邦涂料厂。
案发前几天,候强辉与李飞虎联系,说接到一个单子,要他们生产400多桶三棵树、立邦牌涂料。
李飞虎答应并提出涂料可以生产,但贴有三棵树、立邦牌子的桶要候提供。
2013年10月14日,何某等人把原料拉到某腻子粉厂时,发现三棵树牌、立邦牌的空桶已在厂里。
10月15日,何某、候强辉、李飞虎、刘某在某腻子粉厂罐装三棵树牌、立邦牌涂料时被抓获。
某腻子粉厂的老板是候强辉的朋友。
何某听候强辉说罐装好的三棵树牌、立邦牌涂料卖100多元一桶。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李飞虎说候强辉有一批货要加工。
于是,2013年10月15日,其与李飞虎、何某到南宁市兴宁区畜牧研究所的仓库帮候强辉罐装三棵树牌、立邦牌涂料。
原料是李飞虎在西津村的加工厂提供的。
把原料倒进空桶里称量后再贴上三棵树牌、立邦牌的标签,一共罐装了三棵树牌涂料340桶、立邦牌涂料44桶。
7、证人刘某甲(候强辉之妻)的证言,证实其与候强辉在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4号快环建材市场内经营南宁市某涂料快环经营部。
2013年10月11日一刘姓客户说要80桶假的立邦牌墙面涂料和300桶左右假的三棵树牌墙面涂料,销售价是95元/桶。
8、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广西畜牧研究所内的腻子粉看守厂房。
2013年9月候强辉向其租借厂房存入涂料。
2013年10月13日候强辉把大桶乳胶漆和小的空桶运到厂房并于当晚开始将大桶乳胶漆分装到小桶中,小桶外层注明有立邦、三棵树的字样。
参与加工除候强辉外,还有另外三个人。
陈某指认候强辉是租借腻子粉厂厂房并进行加工假冒立邦牌、三棵树牌涂料的行为人。
9、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证实该公司是注册商标“三棵树”的商标所有人。
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15日在南宁市兴宁区畜牧业研究所某腻子粉厂查扣的“三棵树”标识的田园美内墙漆包装产品,经该公司鉴定:以上产品及包装非该公司授权当事人生产,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
10、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证实该公司产品田园美内墙乳胶漆境内市场零售指导为480元/桶,341桶价格总价为163680元。
11、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证实该公司未授权广西省南宁市地区的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制造、生产标有“三棵树”、SKSHU”、“三棵树漆”商标的产品。
12、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实三棵树公司的企业性质及该公司是“三棵树”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13、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南宁市兴宁区畜牧业研究所某腻子粉厂即李飞虎、候强辉处查扣的44桶立邦净味120竹炭2合1内墙乳胶漆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14、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证实立邦净味120竹炭2合1内墙乳胶漆每桶380元。
15、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实该公司是“立邦”系列商标的所有人。
1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南宁市邕武路广西水牛研究所南宁某腻子粉厂查扣立邦漆44桶、三棵树涂料340桶、空桶50个及原料30桶。
17、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2013)23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三棵树品牌田园美内墙漆墙乳胶漆,数量340桶,规格20KG,市场零售价格480元/桶,合计163200元。
立邦品牌净味120竹炭2合1内墙乳胶漆,数量44桶,规格15L,市场零售价格380元/桶,合计16720元。
18、被告人候强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1日上午有刘姓客户以100元/桶向其订购假冒的三棵树牌乳胶漆370桶、立邦牌乳胶漆80桶。
其收到订货单后,即找李飞虎购买原料、空桶及商标,然后雇请三个工人进行罐装成假冒的三棵树牌、立邦牌乳胶漆。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其处扣押上述假冒的三棵树牌乳胶漆340桶(20公斤/桶)、立邦牌乳胶膝44桶(20公斤/桶)、原料30桶等。
候强辉指认李飞虎即是提供其原料的行为人。
19、被告人李飞虎供述,证实2012年9月其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西津小学附近租下一个仓库开始生产涂料半成品。
此次,其从西津村仓库拉给候强辉的涂料半成品是64元/桶,三棵树牌、立邦等牌涂料的空桶是其帮候强辉以15元/桶的价格在网上订购的。
其听候强辉说加工成成品的三棵树牌、立邦牌涂料卖出去是100元/桶。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强辉、李飞虎未经三棵树牌、立邦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以上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8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关于涂料价值共计179920元的指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在本案中,候强辉供述与他人商议以100元/桶的价格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涂料。
此事实有同案李飞虎及证人何某、刘某甲的证言亦可佐证。
此价格应作为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
因此,公诉机关以三棵树牌、立邦牌涂料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评估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不当,本院予以更正。
在共同犯罪中,候强辉积极实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李飞虎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而提供半成品、包装材料并参与实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候强辉、李飞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强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飞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三棵树牌涂料340桶、假冒立邦牌涂料44桶、空桶50个及原料,依法由扣押的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朝晖人民陪审员 黄 润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露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