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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象山鸿荣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象山鸿荣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象山鸿荣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22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

被告:象山鸿荣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生根。

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峰。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静。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鸿荣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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