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知初字第185-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
被告:李利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