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842号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百步工业区南A区。
法定代表人:盛红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叶维及。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