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9745号原告:西安钱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辛庄唐兴路十一号东馨花园五号楼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刚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平,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12层1501和13层1601。
法定代表人:吴永烈。
原告西安钱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西安钱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钱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